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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失职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6-9-28  阅读次数:3775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赵某在安吉一银行存入2万元的现金,存期三年。银行给赵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存单,该存单未设置密码。去年5月,一自称“赵某”的人到该银行申请存单挂失,该“赵某”提供了身份证及存款时间、金额等信息,银行的业务员为其办结了存单挂失手续,并为该“赵某”补办了一张新存单。随后该“赵某”提前支取了该存单中的全部存款。今年2月,赵某持其原有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告知该存单已被挂失、存款也被支取。无奈的赵某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支付存款2万元及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银行方辩称:在办理挂失程序过程中,该“赵某”申请挂失时提供了与原告身份证件号码相同的身份证件及储蓄金额等信息,故银行已经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且存单中的存款已经兑付,故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原告对其身份信息及存单的有关信息保管不善导致此结果,故原告应自行担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两项事项:一是被告银行方的业务员在挂失信息的备注处注明“不能提供存单账号”;二是该“赵某”在填写挂失信息时的签名与原告原存款时的预留签名明显不符。

[评注]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海全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据此规定,同时根据法院查明的上述两项事项,可以得出被告该银行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赵某的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存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
编辑:彭浩棋(浙江昌硕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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