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农村的张某,上面有两个哥哥。本来家里条件还算不错,但两个哥哥结婚基本上把家底花得差不多了,导致张某三十多岁还没娶上媳妇。亲朋好友忙着给介绍对象,最后张某看上了另外一个村子的李某。李某家提出,要结婚登记就必须给彩礼。家里为了能让张某早日成亲,于是到处借钱东拼西凑了10万元作为彩礼给李某家送过去。两人热热闹闹地登记结婚,但没多长时间,李某得知彩礼钱是借来的,现在全家人都要辛苦赚钱还债,觉得日子过得实在紧巴,于是收拾东西回了娘家。张某去李某家接她回家,李某的母亲代表女儿回话说,说一千道一万也不跟张某回去继续过穷日子了,必须离婚。张某看李某铁定心要离婚,只好说离婚可以,但必须把10万元彩礼钱退回来。李某母亲说,她们村没有退彩礼的习惯,而且婚也结了,黄花大姑娘也变成了小媳妇儿,这钱是张某应该给的。张某说我们一家人都对她很好,是她非要离婚,我也没想离。再说,为了早日还上这笔钱,连70多岁的父母都在外辛苦赚钱。于是,两家人就这么僵着,一个非要离婚,另一个必须要回彩礼。
[评注]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波 本案中,肖某非常担心彩礼钱要不回来,因为当地没有结完婚后再要回彩礼的习惯。其实,为了公平处理我国特有的彩礼纠纷,我国婚姻法专门规定了离婚时彩礼的处理方法。如果男方能够证明给付女方彩礼导致自己家的生活困难,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法院应当判决女方返还彩礼。像本案中,首先,给彩礼时,男方家的彩礼钱是借钱才凑齐的;其次,到了闹离婚的时候,为了归还欠款,男方家中年岁已高的父母都要出来打工赚钱,这些都能证明男方生活困难。 如果给付彩礼没有造成男方家生活困难,那么如果两人已经结过婚,则还是按照习惯做法,女方不再退还彩礼钱。对于“生活困难”的含义,我国婚姻法也有解释。如果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给付彩礼的一方没有住处,都属于生活困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01年12月25日)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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