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2004年5月6日,涂某某与安吉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4年5月14日起至2005年5月14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从2004年5月15日开始至2004年6月14日止,月工资为3000元,且双方约定违约金为50000元。2004年6月16日,涂某认为酒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书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遂于2004年6月22日向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安吉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其违约金50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驳回了涂某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经调查,证实:涂某某早在2004年5月29日就与安吉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解除了合同,且涂某某在签字的领款单上说明双方的合同已解除。另外,涂某提供的考勤卡经鉴定,该考勤卡不是安吉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打卡机上所打,为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在试用期内协商解除,安吉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
上述案件,《今日安吉》报在2005年5月17日—19日以《都是公章惹的祸》、《酒店举证认为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建全印章管理制度》为题,作了连续报道。
[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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