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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0-7-21  阅读次数:4048
[案情简介]
孙某从安吉递铺骑摩托车回家,由于村庄改造,乡村道路正在建设,施工工人在道路上放置了浇筑混凝土的钢板,由于已近傍晚,工人均离开工地。孙某不小心撞上了该钢板并当即昏迷,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骨折,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事后,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调解时施工方(包头)只愿意以补偿方式支付几千元。
朱红尔律师代理孙某向人民法院以人身损害提起诉讼,并提出本案并不属于交通事故,被告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在施工注意地点,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最主要原因。孙某也不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向法院起诉的,故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参考价值。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建设单位承担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23000余元。现该案已经生效,款项全部赔付。
 

[评注]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施工方必须证明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了****安全义务,包括设立警示标志、防护栏等,来证实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受害人没有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案由,使本案不以交通事故的认定来作为衡量标准,切实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编辑:彭浩棋(浙江昌硕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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