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某装璜公司欠某运输公司运输费38万元,某运输公司委托宋海全律师起诉,要求讨回欠款。当时,某装璜公司已经停业,几乎没有财产可供还债,如果某运输公司仅起诉某装璜公司,某运输公司虽能胜诉但其极大部分债权将无法受偿,因为某装璜公司的偿债能力太差。
如何****限度地维护某运输公司的合法权益呢?宋海全律师展开细致地调查后发现:某装璜公司的股东为王某、张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2万元。王某在公司的章程中认缴出资34万元,其中23万元是以一辆桑塔纳轿车作价出资的,但该车未转移所有权,至今仍属王某所有。张某在公司章程中认缴出资18万元,但实际未作任何出资,只提供了一份购买18万元铝型材料的假发票。某会计事务所为公司的成立出具了《验资报告》,全部认定了王某、张某认缴的出资。宋海全律师充分运用《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某装璜公司、王某、张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认为:1、被告某装璜公司应付给原告某运输公司欠款38万元;2、被告王某实际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其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价额,被告张某未作任何出资。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应在其虚假出资的限额内即41万元的限额内对被告某装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时应当知道被告王某、被告张某所谓的出资中有41万元是虚假的,但仍予以认定,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虚假验资的限额内即41万元的限额内对原告某运输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注]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了宋海全律师的上述观点,判决四被告均承担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某运输公司的38万元债权全部受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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