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一九九五年前后,冯某某伙同贵州、江西等地的一些流窜人员在金华、义乌一带旅客列车上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多次实施抢劫作案,抢劫金额巨大。冯某某等人的作案过程中,作案人员时分时合,流动性较大,作案地点经常变换,受害人及目击证人分散,案情极为复杂。 案发后,上海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冯某某等到三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评注] 律师点评 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某是案件主犯,指挥实施抢劫行为证据不足,且前后多处相互矛盾。根据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指控冯某的一起重要的犯罪事实未作认定,依法改判冯某为死缓。 一九九六年,上海铁路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决冯某某死刑,王亿文律师代为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采纳了王亿文律师的意见,依法改判冯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冯某某感激万分,写信给王亿文律师称自己是一个"被您救活的人"。该案也因此成为安吉县首例经律师辩护后被告人死刑改判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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