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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日期:2016-9-3  阅读次数:3121
[案情简介]
  江某在年前购买了一辆轿车,春节期间被徐某驾驶的货车追尾,车尾部受损严重,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对该车的维修费用均无争议,但江某认为自己的车是新车,被徐某这样追尾后,车辆的价值肯定降低,于是要求徐某另外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徐某认为,车子既然修好了,自己也不是故意的,而且保险公司也不同意赔,所以拒绝赔偿。
[评注]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杰
  车辆受损后,虽经修理仍可正常使用,但因外观、使用性能、安全性都会发生变化,使得其价值与事故发生前产生差别,这种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客观上讲,车辆发生事故后,贬值损失都会必然存在。但在审判实践中,该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并不一概而论,认定贬值损失是否存在及是否应予赔偿,还需考量维修后车辆外观美观度的降低、车辆使用性能的受损程度,以及贬值是否达到一定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非一有损失即需赔偿。
  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具有可补救性、确定性等。所谓损害的可补救性,是指损害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才能够获得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它要求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车辆维修后的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根据车辆的维修对车辆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响,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可操控性、舒适度的受损程度等来判断。同时,要考察车辆经过维修后的恢复程度。
  此外,如果车辆在交易过程中受损,那么即使经过维修,仍会影响到车辆的交易价格,应获得赔偿。比如,位于汽车专卖店或运输途中的新车,对于车辆销售方来讲,车辆是用于交易而非使用的,如果车辆发生事故,会造成价格降低,这种价格的降低是确定要发生的,不确定的只是贬值的具体金额,应予赔偿。具体贬值损失金额的确定,可委托具有车辆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位于生态广场西侧,县科技大楼后面,每天有律师值班,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来访咨询,咨询电话:5220148)
编辑:彭浩棋(浙江昌硕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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